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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办通报10起典型案例!

作者:杏鑫平台线路测速 阅读量: 2024-09-04
工程概述

市安委办通报10起典型案例!

  一、舟山市赛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5日,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舟山市赛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某船舶开展有限空间维修作业时,作业审批单中确定的有限空间监护人员违规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作业现场无其他监护人员。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并开展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4月8日,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某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舟山市普陀区浩翔水产加工厂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18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舟山市普陀区浩翔水产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污水处理池主要产生气体为硫化氢,但该单位未对该污水处理池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月1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浙江舟山万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29日,普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舟山万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作为一家污水处理企业,仅在公司风险分级管控报告中提到部分车间存在有毒有害危险因素,但没有明确辨识车间内污水处理池作为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及危险因素,未建立相应的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3月29日,普陀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作出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舟山市普陀区隆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16日,普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舟山市普陀区隆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抽查发现该公司某在修船舶3月26日开展的有限空间作业中,2名作业人员未接受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即上岗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普陀区应急管理局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舟山市晟玮食品有限公司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12月15日,新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舟山市晟玮食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单冻机(液氨制冷)所在的生产操作车间有11人同时进行货物分拣装盘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的规定,属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并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以上行为已构成超过核定的生产定员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1月15日,新城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何某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浙江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27日,定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钢结构件加工车间不同工业气瓶贮存未保持5米以上距离、与明火作业区域间距不足10米、使用电加热器对液化汽瓶加热等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对上述事故隐患于2月29日前整改完毕。因浙江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治理期限届满未提出复查申请,3月6日,定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前述指令中指出的事故隐患仍未整改完毕。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3月19日,定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安全负责人刘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宁波华东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1日,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召开某输油管道隐患整治工程安全条件审查会,执法人员在询问建设单位有关人员时发现,宁波华东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机构,在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过程中,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执法人员遂依法对本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该公司采用建设单位提供航拍图的形式替代现场实地勘察,该行为已构成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的规定,3月29日,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嵊泗前进船舶修造厂动火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15日,嵊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嵊泗前进船舶修造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动火作业现场未派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执法人员遂依法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认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4月2日,嵊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岱山县顺达液体氧气厂(普通合伙)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施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28日,岱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岱山县顺达液体氧气厂(普通合伙)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充装区氧气浓度报警器装置被关闭。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2月19日,岱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3日,舟山市应急管理局船企监控平台检查人员发现,舟山双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起重作业时有两名作业人员站在被吊物上方,现场负责人汪某某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但未加制止。岱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跟进,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2月26日,岱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现场负责人汪某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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