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潍 坊 润 丰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收 购 宁 夏 格 瑞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i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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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i资产评估报告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宁夏格瑞精细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对象为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是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等资产及相关负债。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15年 3 月 31 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基准日时点的净资产账面价值 2,113.26 万元,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 3,074.90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i资产评估报告万元,评估增值 961.64 万元,增值率 45.51 %。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本报告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 2015 年 3 月 31 日至 2016年 3 月 30 日使用有效。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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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为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方拟收购被评估单位的股权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i资产评估报告危险品(三氯化磷、氨水、氯甲烷、盐酸、80%硫酸等);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
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5 年,截至评估基准日,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为 5000 万元人民币,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农药(以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为准),精细化工产品,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国家专项审批项目)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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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被评估单位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根据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决议,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反映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是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账面资产 总 额 为 8,881.60 万 元 , 负 债 总 额 6,768.34 万 元 , 净 资 产 额 为2,113.26 万元。具体包括流动资产 2,449.87 万元;非流动资产 6,431.73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i资产评估报告万元;流动负债 6,749.51 万元,非流动负债 18.83 万元。
上述资产与负债数据摘自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计后的基础上进行的。
本次评估范围中的主要资产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中土地使用权 3 宗,均为出让性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权利人为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实物资产账面值 8,357.66 万元,占评估范围内总资产的 94.10 %。主要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及存货等。这些资产具有以下特点:
企业申报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及农药登记证,目前使用正常。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 3 宗,均为出让性质,且已取得国在土地使用证,证载权利人均为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合同,农药登记证是外购,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农药登记证不允许转让。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i资产评估报告有限公司的审计结果。除此之外,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此基准日是委托方在综合考虑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规模、工作量大小、预计所需时间、合规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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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中评协〔2012〕248 号)。
11、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 号);
16、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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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办价格[2002]1153 号);
5、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
6、 《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 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4 号);
8、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 2012 年第 12 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10、 《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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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企业价值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资产基础法三种方法。收益法是企业整体资产预期获利能力的量化与现值化,强调的是企业的整体预期盈利能力。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估值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有估值数据直接取材于市场,估值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思路。
本次评估目的是股权转让,资产基础法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了企业的价值,为经济行为实现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及考核提供了依据,因此本次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被评估企业基准日已经停止生产,在未来年度其收益与风险难以可靠地估计,因此本次评估不选择收益法进行评估。
市场比较法需要一个活跃成熟的资本市场,而就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发展状况看,受诸多客观条件限制,资本市场还不尽完善,市场化、信息化程度尚不高,较难取得市场参照物,缺乏足够的可比较的同类企业产权市场交易案例,该类股权价值很难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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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基础法,是以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企业或独立获利实体所需的投资额作为判断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具体是指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去负债评估值求得企业价值的方法。
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评估,评估人员在对应收款项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在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应收账款采用个别认定和账龄分析的方法估计评估风险损失,对关联企业的往来款项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部能收回的,评估风险损失为 0;对有确凿证据表明款项不能收回或账龄超长的,评估风险损失为 100%;对很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且难以确定收不回账款数额的,参考企业会计计算坏账准备的方法,根据账龄分析估计出评估风险损失。
经评估人员和企业人员分析,并经对客户和往年收款的情况判断,评估人员认为,对关联方、职工个人、集团内部的往来款项,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为 0;对外部单位发生时间 1 年以内的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为 5%;发生时间 1 到 2 年的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在 8%;发生时间 2 到 3 年的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在 10%;发生时间 3 年至 4 年的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在 30%;发生时间 4 年至 5 年的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在 50%;5 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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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上标准,确定评估风险损失,以应收类账款合计减去评估风险损失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坏账准备按评估有关规定评估为零。
对预付账款的评估,评估人员在对预付款项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在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未发现供货单位有破产、撤销或不能按合同规定按时提供货物等情况,以调整后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原材料账面值由购买价和合理费用构成,由于大部分原材料周转相对较快,账面单价接近基准日市场价格,以实际数量乘以账面单价确定评估值。
在库周转材料系企业生产使用的包装材料,均为近期采购,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以清查调整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评估人员依据调查情况和企业提供的资料分析,对于产成品以不含税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一定的产品销售利润后确定评估值。
评估价值=实际数量×不含税售价×(1-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销售费用率-营业利润率×所得税率-营业利润率×(1-所得税率)×r)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i资产评估报告定的;
b.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主要包括以增值税为税基计算交纳的城市建设税与教育附加;
f. r 为一定的率,由于产成品未来的销售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基准日调查情况及基准日后实现销售的情况确定其风险。其中 r 对于畅销产品为 0,一般销售产品为 50%,勉强可销售的产品为 100%。
本次评估按照房屋建筑物不同用途、结构特点和使用性质分别采用重置成本法与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主要建筑物的评估,是根据建筑工程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按建筑物工程量,以当地现行定额标准、建设规费、贷款利率计算出建筑物的重置全价,并按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和对建筑物现场勘察的情况综合确定成新率,进而计算出建筑物评估值。
其他建筑物是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以类比的方法,综合考虑各项评估要素,确定重置单价并计算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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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自建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中,采用重置核算法进行评定估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的总价。评估现场工作期间,评估人员套用 2013 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宁夏回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宁夏回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3)以及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及平罗县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关于工程建设收费的规定和相关的工程造价信息等计算建筑工程费用、装饰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根据房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计算各类建设取费及建设单位所支付的前期费用及其它费用。
前期及其他费用,包括当地地方政府规定收取的建设费用及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而投入的除建安造价外的其它费用两个部分。
资金成本系在建设期内为工程建设所投入资金的贷款利息,其采用的利率按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标准计算,工期按建设正常合理周期计算,并按均匀投入考虑: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按照建筑物的设计寿命、现场勘察情况预计建筑物尚可使用年限,并进而计算其成新率。其公式如下: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i资产评估报告委估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0 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购进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的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于机器设备在计算其重置全价时应扣减设备购置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被评估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故本次评估机器设备的购置价采用不含税价。
重置全价=购置价(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安装调试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资金成本
主要通过向生产厂家或贸易公司询价、参照《2015 机电产品报价手册》(机械工业信息研究所)等价格资料,以及参考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价格确定;
对少数未能查询到购置价的设备,采用同年代、同类别设备的价格变动率推算确定购置价;对于自制设备,按照自制设备所使用材料多少和工艺难易程度,按材料制作单价作价。
设备运杂费是指从产地到设备安装现场的运输费用。运杂费率以设备购置价为基础,根据生产厂家与设备安装所在地的距离不同,按不同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i资产评估报告运杂费率计取。如供货条件约定由供货商负责运输和安装时(在购置价格中已含此部分价格),则不计运杂费。
参考《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等资料,按照设备的特点、重量、安装难易程度,以含税设备购置价为基础,按不同安装费率计取。
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招投标管理费及环评费等,是依据该设备所在地建设工程其他费用标准,结合本身设备特点进行计算。
资金成本为评估对象在合理建设工期内占用资金的筹资成本,对于大、中型设备,合理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计算其资金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资金成本=(设备购置费+运杂费+安装工程费+其他费用)×合理建设工期×贷款利率×1/2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按照设备的经济使用寿命、现场勘察情况预计设备尚可使用年限,并进而计算其成新率。其公式如下: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i资产评估报告期二手市场行情确定评估值。
根据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方法确定成新率后取其较小者为最终成新率,即:
同时对待估车辆进行必要的勘察鉴定,若勘察鉴定结果与按上述方法确定的成新率相差较大,则进行适当的调整,若两者结果相当,则不进行调整。
本次评估范围内在建工程的评估方法采用成本法。评估人员在现场核实了相关明细账、入账凭证及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预算和预决算等资料,查看了在建工程的实物,与项目工程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确认委估的在建工程项目进度基本上是按计划进行的,实物质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i资产评估报告量达到了设计要求,实际支付情况与账面相符,基本反映了评估基准日的购建成本。考虑在建工程的合理工期较短,资金成本和物价变化不大,在确认工程预算合理性的前提下,评估以清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土地使用权为资产占有单位在无形资产明细中核算的企业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为评估基准日经审计后确认的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估价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结合估价对象的区位、用地性质、利用条件及当地土地市场状况,本次评估主要选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市场比较法: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等评估结果,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待估宗地在评估基准日价格的方法。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各地区《土地定级估价》成果,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基本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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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比较法是根据市场中的替代原理,将待估土地与具有替代性的,且在估价期日近期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地产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地产的成交价格作适当修正,以此估算待估土地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
通过对待估宗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招拍挂交易市场的调查与分析,结合本次评估目的和估价对象的特点,我们选取了与待估宗地处于同一供需圈内,用途相似、交易时间相近、宗地基本状况类似等的三个成交案例,针对待估宗地状况进行比较分析。
交易情况:考虑交易行为中的一些特殊因素所造成的比较案例地价偏差,将其成交地价修正为正常市场地价。
交易方式:考虑交易行为中交易方式的不同,而将交易方式修正为同一交易方式的正常市场地价。
区域因素:主要有产业集聚规模效应、区域土地利用限制、道路通达度、环境质量、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区域用地类型等。
个别因素:主要有临路状况、宗地面积、宗地形状、地势、地质状况与地基承载力等。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i资产评估报告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格。
将估价对象的因素条件指数与可比实例的因素条件指数进行比较,得到比较因素修正系数。
检验核实各项负债在评估目的实现后的实际债务人、负债额,以评估目的实现后的产权所有者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
1、2015年4月4日,委托方召集本项目各中介协调会,有关各方就本次评估的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制订出本次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i资产评估报告年4月上旬,评估项目组人员对委估资产进行了详细了解,布置资产评估工作,协助企业进行委估资产申报工作,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料。
项目组现场评估阶段的时间为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11日。主要工作如下:
1、听取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委估资产的历史及现状,了解企业的财务制度、经营状况、固定资产技术状态等情况。
2、对企业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鉴别,并与企业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
3、根据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核实,对流动资产中的存货类实物资产进行了抽查盘点。
6、对主要设备,查阅了技术资料、决算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对通用设备,主要通过市场调研和查询有关资料,收集价格资料;对房屋建筑物,了解管理制度和维护、改建、扩建情况,收集相关资料。
2015年4月21日至4月28日对各类资产评估及负债审核的初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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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与委托方就评估结果交换意见,在全面考虑有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三审制度和程序对报告进行反复修改、校正,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资产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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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于资产持续经营的一般假设,本报告结论是建立在经济行为实现后,企业将恢复生产的基础上;
5、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6、本次评估假设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线、评估范围仅以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得出的评估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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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估单位: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2015 年 3 月 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基准日时点的价值为3,074.90 万元。
1、截止评估基准日,列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中草甘膦车间、乙草氨车间、简易平房、锅炉房、车间、厂房门卫、办公楼、食堂、蒸空泵房、宿舍楼、三废车间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其中:甘膦车间、乙草氨车间、锅炉房、车间、简易平房《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平罗县房权证平房第 2007-19972 号);厂房门卫、锅炉房、办公楼、食堂《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平罗县房权证平房第 2009-24203 号);蒸空泵房、宿舍楼、三废车间《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平罗县房权证平房第 2009-24204 号);其余建筑物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产证的建筑物面积由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查阅了相关图纸和结算资料,通过图纸计算得出,无上述资料的建筑物,宁夏格瑞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i资产评估报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测量确定建筑面积,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产权均归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账面所列房屋建筑物有 35 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体明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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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是四项农药登记证,账面值 377,551.02元,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合同,这四项农药登记证属于外购取得,但是根据《农药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农药登记证是一种行政许可,不允许转让,因此本次评估中农药登记证评估为 0。
1、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线、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观察所评估房屋建筑物的外貌,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察看了建筑物内部装修情况和使用情况,未进行任何结构和材质测试。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及部分设备正在运行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近期检测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情况等判断设备状况。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i资产评估报告资料,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被评估单位提供,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5、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评估机构不会随意向他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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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并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第 29 页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i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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